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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砂石资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防止各类涉砂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本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二)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三)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范围的砂石资源。第三条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砂石资源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成都市新津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文旅集团)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砂石资源的接收、储存、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流程,所接管的砂石资源应优先保障我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第二章砂石资源处置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第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应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利用方案》应明确除本建设项目自用外的地下砂石由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无偿接管等内容(下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利用方案》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应配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利用方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利用方案》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案》(以下简称《流转方案》),报中共成都市新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审议。宗地成交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成都农交所新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宗地成交信息抄送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竞得人应按照《出让方案》或《流转方案》要求与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签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项目地下砂石资源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接管协议》应包含砂石的接收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下同)。竞得人持《接管协议》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第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应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利用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利用方案》纳入《出让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意向出让地块信息抄送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意向用地者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与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签订《接管协议》,并持《接管协议》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条以划拨、土地置换、土地整合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宗地相关信息函告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应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利用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利用方案》纳入供地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划拨(置换、整合)地块信息抄送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土地用地者应按照供地方案要求与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签订《接管协议》,并持《接管协议》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划拨(置换、整合)用地手续。第八条《接管协议》约定内容原则上应与《利用方案》内容一致,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和土地使用者应当共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自用外的地下砂石方量进行实测,出具砂石储量报告,作为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砂石收储量的参考依据,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区委农办)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九条对已供地未动工的所有建设项目,在项目动工前由项目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召集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及相关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与用地单位签订《接管协议》。第十条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除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输至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外运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二节罚没砂石资源处置管理第十一条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应及时对接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由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运输至其储存地点。第十二条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应对接收的罚没砂石资源及时登记,并向区执法部门出具收货清单。第三节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范围的砂石资源处置管理第十三条疏浚砂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由区文旅集团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统一处置。疏浚项目业主、中标施工单位按照程序上报区水务局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应递交与区文旅集团签订的《疏浚砂接管协议》,该协议应包括砂石的接管、接收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存储地点、预计上岸的砂石方量等内容。第四节接收、储存、加工、出售管理第十四条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文旅集团应当严格按照其制定的砂石资源接收、储存、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制度及流程,依法依规开展砂石资源的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文旅集团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科学统筹设置加工场地作为砂石储存、加工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节砂石资源处置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砂石资源处置净收入上缴区财政。第三章监督问责第十七条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文旅集团在《接管协议》签订后,根据签订的《接管协议》实施动态数据智能化管理。第十八条明确职能职责(一)区打击整治盗采砂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打击全区盗采砂石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文旅集团是我区砂石资源统一利用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出让、划拨、流转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地下砂石资源编制《利用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砂石资源的接收、储存、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搭建砂石运输车规范管理系统,实施砂石收储动态数据跟踪管理;负责对已接管项目进行现场巡逻监管,对涉砂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报告。(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偷挖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拟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编制《利用方案》并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四)区水务局是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打击以涉水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违法行为。(五)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严厉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六)区公安分局是砂石资源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监管主体,应及时通过智慧公安发现进出我区的砂石车辆异常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七)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八)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九)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出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全区自然保护地的巡查,配合区综合执法局查处河道内挖砂采石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一)各镇街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砂石的采、运、销等环节的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制止、通报相关单位;负责对拟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编制《利用方案》并报区委农办审议。第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区文旅集团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出现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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