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8日
政策文号:新津府办发〔202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新津区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新津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告知承诺制的目的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轻事前准入、重事后监管”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协同管理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告知承诺制的原则、范围和方式(一)基本原则。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区级相关部门应本着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分类分批主动提出本部门本领域适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告后实施。(二)实施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余领域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由相关部门自行确定。(三)实施方式1.审批替代型。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区级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区级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容缺受理型。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四、工作规范(一)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区级相关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公布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部门应当确保公布的事项清单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公布。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对应省市部门(单位)沟通,统一修改本系统与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和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三)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对应省市部门(单位)沟通,统一制定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区级相关部门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是否知晓告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四)告知、承诺与公示。区级相关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供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自愿作出告知承诺的,应指导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将签章的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递交区级有关部门。告知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由区级相关部门保存。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扫描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五)受理、审查与决定。区级相关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区级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履行监管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要在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告知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七)建立协同核查机制。针对告知承诺制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区级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八)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区发改局要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牵头制定落实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及信用修复办法流程,及时将全区相关部门推送的申请人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网站实行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区发改局要及时将区级相关部门推送的严重失信申请人信息进行归集,并推送至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相关单位分别实施联合惩戒。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区领导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区网络理政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二)明确职责分工。履行审批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分类制定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承诺审批和容缺后补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领域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要进行全覆盖指导监管,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服务指导到位。履行执法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履行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区司法局负责开展告知承诺制法律审查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区网络理政办)负责全区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对全区相关部门落实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三)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好容错纠错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