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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新都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成都市新都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新都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九项政务公开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等内容。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新都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为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工作科室(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科室(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事宜,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三)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四)健康科普、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领域信息;(五)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等信息;(六)国家、省、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开专区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第十一条在区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明确功能定位、优化栏目设置、做好内容保障等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十二条根据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区级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区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及时回应突发事件;强化政务便民服务,提升平台服务事项的广度和深度;畅通互动交流渠道,为公众提供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负责本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突发事件,解释说明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络沟通,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十四条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区域应设立政务公开专区,配备相应查阅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五条政策解读应当坚持“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围绕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大政策开展解读工作,提高解读质量。政策及其解读材料应同步研究,同步报批,同步审核。解读材料应当灵活采取文字、图解、动漫、音频或视频等形式制作。第十六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民生事项、公共建设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公众列席政府会议、政府开放日、在线互动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开,未采纳意见说明情况。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构建与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舆情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起草公文时,应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室(机构)进行公开属性的前置审查,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并指定科室(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申请公开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公开后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单位应主动向本机关分管区领导汇报请示,由分管区领导决定并召集启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调会商工作机制,研究依法是否公开、如何按时依法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承办。对需要相关单位查找、核实、研究是否公开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交至相关单位按程序办理。各单位应当在收到“新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后按要求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书面答复。区行政审批局结合相关单位意见,拟制答复内容,经征求区司法局、律师意见形成答复告知书,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复杂申请件报请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按时依法答复申请人。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律师团队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研究依法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听取区司法局、律师团队的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启动程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直接由该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单位启动协调会商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包括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的书面形式,网上申请的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四条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一)补正情形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二)补正告知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内容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第二十七条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答复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内容、答复结果、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日期及受理机关印章。第二十九条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受理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的,受理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扫描件或拍摄的答复彩色图片;采取当面领取送达的,通知申请人当面领取答复时间、地点,并做好签收记录。第三十条受理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收取。第三十一条受理机关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申请办理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含信封)、内部呈批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答复及附件材料、送达材料等。第三十二条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登记后依法答复并留存备查。第四章社会评议第三十三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坚持公开透明、服务群众、接收监督、主动改进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第三十五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科室(机构)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订了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并采取工作措施推动目标实现;(二)政务公开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三)政务公开程序:政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政务公开方式:是否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或获取;(五)政务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是否提升,政务公开的行政效能是否增强;(六)社会公众意见处理: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完善,是否注重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采纳,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七)议定的其它评议内容。第三十六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社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二)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三)确定评议等次,形成评估报告;(四)制定整改措施,反馈整改情况。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当以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为评议依据,围绕年度国家、省、市级以及区级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科学、客观、公平的评议方案和评议标准。第三十七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根据评估需求依法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二)群众满意度测评: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式,综合使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实地走访、入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组织开展测评。(三)代表监督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方式开展。第三十八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第三十九条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纳入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系。第四十条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未按照评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新都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四十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正向激励、有效引导的原则。第四十三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第四十四条基础考核内容基础考核内容根据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一)政务公开组织管理情况;(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情况;(三)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安排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五)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情况;(六)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开展情况;(七)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第四十五条激励情形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分项:(一)政务公开创新性做法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二)政务公开创新性做法在影响力较大的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三)政务公开经验做法在市级有关工作会议或专题业务培训班上作交流发言的;(四)政务公开有关稿件被市级以上内部信息刊物采用的;(五)其他应予以激励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扣分情形未履行或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扣分项,具体情形为:(一)被确认为落实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要求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因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或属性认定不准确,并造成失、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公开申请或申请答复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被追责的;(五)其他应扣分的情形。第四十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第三方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区行政审批局采取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八条区行政审批局以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为考核依据,围绕年度国家、省、市级以及区级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年终考核方案。第四十九条政务公开年终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第五十条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整改,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加以推进。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新都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十三条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区纪委监委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或作出回复的;(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九)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档次的;(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区纪委监委或区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情形之一,或者违反本区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区行政审批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新都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都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见附件)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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