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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政策文号:新都府办发〔20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加快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3〕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细则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属地管理。新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章流转条件和方式第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界址明确、无争议;(二)受让方应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具备农业相关知识、技术或经验等)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第七条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租(转包)方式;(二)入股方式;(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平等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一)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网络竞价等;(二)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三)参考所在区域土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或同类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第十条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地块、面积、价格、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十一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第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引导按照“农户委托—发布公告—意向协议—准入审查—组织交易—流转备案”程序,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并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一)农户委托。承包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核实基本信息填写《新都区农户委托土地经营权基本信息登记表(委托协议附表)》(附件3),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流转事项。(二)发布公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要求,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新都区农户委托土地经营权基本信息登记表(委托协议附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告。(三)意向协议。公告期限内,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反馈意向受让方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流转形式、农业用途、价格、期限,协商结果应通过会议征得涉及农户全员同意,形成《意向流转会议纪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村民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受让方规范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附件2)。(四)准入审查。意向受让方按照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规定,逐级提出审查审核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信用报告、股东会议决议、《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项目规划书等资料,进行准入审查。1.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农民代表对农民意愿、意向受让方流转目的、土地经营权权属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2.100亩以下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准入审查,对意向受让方的农业用途、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引导产业集中连片发展,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3.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合审查。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流转项目的产业类型、流转用途以及项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非粮化”管控,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4.500亩及以上的较大规模流转,实施区级会商审查,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协办。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商审查: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进行审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认定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审查意向受让方经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自受理之日起,准入审查负责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在《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审查意见书》(附件1)签章后,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五)组织交易。准入审查通过后,意向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递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受让方),按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完成摘牌后,流转双方采用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六)流转备案。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第十五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六条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作物生长周期较长、投入农业设施价值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第四章管理服务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意向受让方,核对农户流转面积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面积一致;应对涉及的集体土地资源准确测量面积。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或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引导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前提下,通过委托流转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连片规模流转。第二十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生产管理等服务的,可依法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流转项目为单位,及时准确记载承包方信息(主体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受让方信息(主体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涉及承包农户数、流转土地位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协议、集体决议(集体土地流转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流转意向协议书等)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发包方为组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及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开展农业经营活动,造成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或耕地撂荒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以村为单位坚持日常监督,镇级定期巡查,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区农业农村局按巡查计划定期核查、抽查,对不规范流转行为、农业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经营主体利用土地情况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及有关企业信息,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组为责任主体、以承包地为对象,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出租、入股、代耕代种等流转情况和经营现状,特别是小农户流转、代耕代种等未在发包方备案的流转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流转台账信息,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为基础和依据,据实填报《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附件4-1.1、4-1.2、4-2)《成都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台帐(社会化服务)》(附件5),做到“应登尽登,应统尽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为季度时间节点,开展季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清理、汇总工作,并分别于当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第二十五条新都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司法等多部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新都区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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