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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 政策文号:新都府发〔2020〕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第四条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第五条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举债、防控风险。政府债务应当控制适当规模,保持合理结构。加强或有债务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二)严控增量、加强监管。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科学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债务举借程序,政府不得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厘清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的偿债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五)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和或有债务化解情况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第二章债务管理协调机制第六条成立成都市新都区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债委会)。区债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第七条区债委会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审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债券资金投入及还款来源、市政府转贷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研究确定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研究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区债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区债委会研究事项,就研究事项分别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区债委会会议,起草并印发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承办区债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按照新都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新都府办函〔2019〕68号)要求,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三章债务举借第九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第十条政府举借债务,需由省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区(市)县级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第十一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第十二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区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举借债务不得突破市政府核定的限额。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第十三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依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支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按期将其余额及偿还情况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九条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第二十条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单独核算。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第二十二条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原则上应当确保债券资金在到位1年内使用完毕,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全过程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追踪监督,防止债务资金滥用,防控财政金融风险。第六章债务偿还第二十六条分类落实偿债资金。(一)政府债务偿还。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第二十八条债务单位应按照预算安排和还款计划化解到期债务,对未按时化解到期债务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第二十九条分类处置存量债务。(一)政府债务。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区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三)企事业单位债务。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范围,应当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偿还;对单位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注入注册资本金及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第七章风险防控第三十条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政府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政府债务率、综合债务率、偿债率、利息支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第三十二条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区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区债务情况。第三十三条或有债务单位应根据到期债务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并按期将偿债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第三十四条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按照预案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区财政局报送汇总分析报告。(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分析报告。第三十八条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区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政府债务制度建设情况、管理情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区财政局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区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九条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第四十一条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过程监管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四)违法违规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五)违规挪用债务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六)不按规定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七)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八)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九)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经国务院批准锁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政府性债务。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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