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大邑府办函〔2022〕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制度建设、登记备案及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等具体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系统)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单位(系统)资产配置预算;负责本单位(系统)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维护、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向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报告本单位(系统)资产配置、管理等情况,接受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九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二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第三章无偿转让第十三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会议纪要、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无偿转让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产权在同一系统单位之间划转的,由系统主管部门初审,经县国资金融局复核,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产权在不同系统单位之间进行划转的,由资产划出和划入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产权不在县内系统单位之间进行划转的,由资产划出和划入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出租、出借合同原则上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九条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或县国资金融局认为必要时,由县国资金融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网上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自首次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会议纪要、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有偿转让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涉及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出售、出让等处置行为,拟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评估价值3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评估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不涉及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出租、出借等处置行为,年租赁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年租赁评估价值3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年租赁评估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国有资产置换的处置行为,按照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五章报废和报损第二十四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二十七条车辆、建筑物、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县政府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二十九条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会议纪要、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报废和报损的审批程序。报废、报损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报废、报损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原值或评估价值3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原值或评估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报废、报损单位(系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县财政局登记备案。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出让、出租等收入。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三十九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在建工程、安置房、罚没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对本行业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5月17日颁布的《大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大邑府办函〔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