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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大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大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政策文号:大邑府发〔202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土地使用税负,经2020年5月19日县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征税范围县城、建制镇征税范围统一规范为按县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对不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年税额标准本次级次调整共分六级,调整后为:一级12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8元/平方米,四级6元/平方米,五级5元/平方米,六级3元/平方米。对于因分批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按上述年税额标准加成征收五成。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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