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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4日 政策文号:成办发〔200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5〕191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成都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注:目录中*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四、实施要求(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活动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三)信息公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同时也可在《四川日报》、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s://zfcg.scsczt.cn/)上或其中之一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四)各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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