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20〕9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一)资质合格。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件等,且上年度年检合格。(二)布局合理。符合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三)办园规范。办园基本条件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除新建园外,须按照《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2020年修订)》(成教办〔2020〕10号)要求达到成都市三级及以上等级办园水平;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收费合理。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执行本区域对应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五)保障质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第五条申报资料(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二)办园资质类: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园长身份证、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级评定文件、收费备案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的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凭证。第六条认定程序(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二)评审认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审。(三)发文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审通过的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发文公布并授牌。(四)签署承诺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依法办园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五)上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备案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第三章招生工作第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在园所公示栏进行公告,也可同步发布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第八条招生时间、招生对象、编班和招生流程(一)招生时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通过后,按指导要求进行补招。(二)招生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本年度招生计划,优先招收户籍在幼儿园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幼儿。(三)编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四)招生流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3月份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年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上年度办园情况核定招生计划。第四章收费与扶持第九条参考本区域内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水平,扣除财政补助后,按照分级定价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园1500元/生·月,二级园1200元/生·月,三级园900元/生·月。第十条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若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第十二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含一半)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继续教育、幼儿资助、结对帮扶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条根据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3—5周岁幼儿人数,按照210元/生·月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第十五条每年设立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有关奖补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第十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学时间和寒暑假起始时间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视家长需求设置留园班。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遵循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努力提升保教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基。(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坚持保教结合,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教全过程,科学制定保教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确保幼儿每天有充分的游戏时间;注重幼儿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开展品德启蒙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二)科学制定带量食谱,确保幼儿膳食营养均衡,引导幼儿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帮助幼儿建立合理生活常规,养成良好生活卫生、劳动习惯。(三)制定并实施与幼儿身体发展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按照《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管理,落实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督导评估、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和退出机制。自愿终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必须提前一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经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估,作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和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直管区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育教学材料、设施设备配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捐赠赞助等方面支出。第二十五条直管区教育、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第二十六条直管区教育、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为努力营造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良好氛围,应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评估结果、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