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水务局工程建设处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成水务发〔2023〕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水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水函〔2021〕53号)、市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成发改法规〔2023〕215号)、市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发改法规〔2020〕440号)、市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成发改法规〔2019〕447号)、《成都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2版)》(成水务发〔2022〕1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分工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下列项目的监督管理:(一)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除外)中,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以外的其他招标事项,以及单独招标的“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程、临时工程等;(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打捆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除外);(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二)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三)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异议或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回复。对涉及招标人和招标文件的投诉或举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受理后将投诉事项通报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四)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评标办法。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报价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0%。(五)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拟派招标人代表的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一)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水务局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按资质管理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条件,不得将总承包资质中已包含的专业承包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设置多个资质条件的,须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的数量要求不得少于相应的资质数量。(三)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四)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招标人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三分之二以内。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时限不得少于近3年、数量不得超过3个。(五)招标人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人员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结合项目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设置,不得将投标人一个人员同时具有2个及以上职业(执业)或专业资格作为中标条件或加分条件。(六)招标人设置的其他资格、技术、商务等条件,应当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中的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须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编制质量进行评分的内容,如:勘察设计大纲、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应当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各档分值梯次,不得变相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权利。(八)招标人应当将成都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四、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一)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澄清、答疑、补遗等)(下同)上传至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招标文件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资料上传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并告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资料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招标事项报告表(格式见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最高投标限价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施工招标还需提供: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文件、工程量清单(盖章);EPC招标还需提供相关议事会议纪要。(二)各级水务部门对招标文件实行告知性备案;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五、中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规定自行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到期且未收到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自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归档资料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事项核准情况;项目分标情况;招标工作组织情况;招标文件编制、澄清和答疑补遗、开标、评标、定标情况;异议或投诉处理情况(如有);中标单位名称、中标价格、单位基本情况、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归档资料除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下列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异议、投诉等受理及处理资料(如有)。(四)各级水务部门对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六、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一)招标文件备案阶段。1.各级水务部门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当周抽查上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国家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被投诉的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2.各级水务部门在抽查和核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有必要暂停招标活动的,应当责令暂停,直至整改到位且满足投标文件编制最低时限要求方可进入开评标阶段。3.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规定被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发现,或被提出整改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完成整改以及整改1次以上不到位的,各级水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实行重点监管,并记入招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二)开标评标阶段。各级水务部门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三)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阶段。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项目,各级水务部门对项目承包合同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重点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四)异议或投诉处理阶段。各级水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异议或投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事项,可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有必要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实施信用扣分。七、相关要求(一)各级水务部门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细化完善工作流程,提升信息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责任。(二)各级水务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我市实际,对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市水务局适时调整更新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模板。(三)本通知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