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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成科字〔2023〕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外专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2017〕199号),推动我市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有力有效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人才集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成都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命名,依托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开展引进外国人才智力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引才引智载体。第三条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外专局是引智基地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基地的创建、运行和服务工作;(二)组织引智基地申报、考察评审、日常管理、成果上报等工作;(三)其他与基地管理相关事项。第五条各区(市)县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引智基地推荐单位。其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和考察;(二)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引智基地履行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三)通过优化外专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设;(四)指导引智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外专引智工作、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引智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一)制定引智基地建设规划,健全引智基地外专引智工作规章制度;(二)具体负责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引智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四)其他引智基地建设相关事项。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引智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二)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工作机制,已引进本行业(专业)外国人才智力并成效显著,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围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突破上取得进展,并形成引才引智经验;2.围绕产业建圈强链,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成果转化、管理优化上取得成效,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与经验;3.围绕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层次人才,或者通过开展国际人才资源供需对接、创新环境优化、外国人才社会融入等平台服务,在绿色低碳、大健康、文化创意、智慧城市、科技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取得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与渠道;4.围绕农业与乡村振兴,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农业人才,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扶智扶贫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形成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模式与经验。第四章立项程序第八条申报推荐。市外专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引智基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引智基地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市外专局推荐报送。第九条组织评审。市外专局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一)初审:对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名单;(二)考察:会同推荐单位组成考察小组,对候选单位的运营状况、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及引智成果等情况进行考察,形成考察结果;(三)评审: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结果;(四)审定:市外专局对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审定;(五)公示:审定结果在市外专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条批准命名。市外专局根据立项结果,批准命名“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第五章支持与管理第十一条对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给予下列政策支持:(一)对命名的引智基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用于开展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列支;(二)对引智基地申报的外国专家项目予以优先推荐、重点扶持;(三)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引才引智活动;(四)所在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引智基地给予支持;(五)引智基地可用“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名义对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第十二条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依规实施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二)依法依规对外国人才进行管理;(三)积极宣传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推动引智成果转化和共享,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四)接受市外专局和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向市外专局报送年度引才引智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三条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命名并取消政策支持:(一)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三)存在严重违反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引智工作总结,经复审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的;(五)自行要求终止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六)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的情形。第十四条被撤销或终止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第十五条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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