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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4日 政策文号:成民办〔202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经市民政局第17届第5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3日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成都市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成都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组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特色亮点等方面。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和1A级(A)五个等级。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委托并指导第三方实施评估、审议评估等级。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有异议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处(科),负责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委员会指导下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一)根据评估对象类型,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选3至5名相应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二)按照评估标准及细则,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形成评估报告,作出评估初步结论;


  (四)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等级评定意见。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审查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并组织评估培训;


  (四)参评社会组织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材料报送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五)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完成初步评估;


(六)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七)评估等级公示10日,在公示期内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八)公示期满后,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2A以下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


(九)评估等级最终确认后15日内,民政部门应当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录入“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提交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应该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社会组织获得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二)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三)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等级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在聘任期内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以评估委员或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具体标准及评分细则,由成都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和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民政局印发的《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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