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动员响应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成民发〔202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
动员响应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民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现将《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动员响应工作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
动员响应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专业特长,有序参与自然灾害、内涝洪水、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稳定繁荣,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体系,以业务部门、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为动员主体,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就近、快速、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实现政府主导,专业力量与社会组织无缝衔接、密切配合,高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动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统筹推进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各区(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工作方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二)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原则。社会组织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在党和群众需要的时候冲锋在前,按照动员主体的统一安排,积极响应,全力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社会组织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自身防护、紧急避险措施,杜绝盲目蛮干、冒险作业等现象发生,严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详尽归集并展示全市所有社会组织登记地址、业务特长、工作力量、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分类型、分区域“一键呼叫”功能,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呼叫动员演练,确保动员响应运行机制保持有序顺畅。
(二)动员主体:业务部门、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等动员主体,应结合“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本领域、本区域社会组织分布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工作预案,确保应急应对时“找得到、找得准”。动员主体负责组织动员、实施、评价等工作。
(三)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本行业领域作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时的行业动员、诉求反映、物资筹措、运输保畅、政策宣导等服务工作。
(四)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动员主体工作需求,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开展紧急救援、伤病救治、心理慰藉、困难帮扶、社区排查等服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志愿者招募并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服务,同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社区社会组织:在村(社区)领导下,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服务村(社区)群众相关工作。
四、工作实施
(一)确定需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发布应急指令,各动员主体应按工作预案要求,快速分析事件严重程度,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的行业领域、位置区域、动员规模、工作任务等需求信息,并编制形成动员指令。
(二)发布动员。动员主体运用“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筛选出符合条件社会组织,通过“一键呼叫”功能,将应急动员指令发送至相关社会组织。
(三)动员响应。社会组织收到应急动员指令后,应立即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通讯方式应答,并按动员指令要求参加工作部署会议受领任务,或组织工作力量赶赴应急工作地域。应急响应应实行统一指挥,始终保持良好作业秩序,切实做好现场组织管理、服务保障与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沟通协调。社会组织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应与动员主体和实施地政府保持持续沟通,遇急难问题及时请示、工作推进情况按时汇报。
(五)总结完善。在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的关键时间节点,社会组织应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预判存在的隐患、制定优化方案、安排下一步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全面复盘,梳理总结经验,提升自身能力。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预案保障。动员主体应建立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动态掌握本地区、本领域社会组织数量、工作能力、任务分工,提升应急动员的及时性、准确性。各社会组织应建立本机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明确联系人、组织者、工作职责,将机构状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和驻地社区动态报告,保证联系人通信24小时畅通,确保信息对称、清晰。
(二)强化服务保障。动员主体应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事项均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尽量做到“应买尽买”,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充足保障,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情况紧急的可要求社会组织先完成工作任务,事后按程序补充完善手续。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各地应急救灾资金统筹保障。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不断提升机构处置应急事件能力;具备资质的应急专业社会组织应将日常工作重心放在推广宣传应急知识、培育训练应急骨干、加强实操技术指导等方面,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应急应对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引导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卫健、规自、水务、应急管理等灾备应急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应引导所管辖社会组织开拓应急市场,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推动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高质量应急救援专业社会组织队伍。
(二)严格工作纪律。社会组织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按照应急指挥部和动员主体要求开展工作;尤其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紧急救援工作中,任何组织未经允许,严禁自行参与。
(三)实施表扬奖励。社会组织应将参与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应对积极参加应急响应且表现优异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典型事迹组织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对本单位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鼓励。
本通知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