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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社治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市上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公园城市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第三条成都市行政区内纳入《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以及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第六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的一般程序进行。第八条农村资产资源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核受理。镇(街道)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镇(街道)推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受理申请并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并发放《成交通知书》。(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六)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流转交易价款结算和农村资产资源交付。第九条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第十条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采购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受理。镇(街道)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的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采购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受理申请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采购方式,确定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供应商。(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六)交易结算。采购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价款结算和交付。第十一条限额以下,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根据采购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绿色通道实行便捷采购,即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对集体决策相关资料、采购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满足采购响应条件(资格、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供应商后,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第十四条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三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市委社治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制定《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第十六条《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涉及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规则,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制定。第十七条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九条村(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并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积极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适时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十一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纳入本区(市)县村级“三务公开”部分的重要内容。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在内的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巡察机构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专项巡察,有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四章政策措施第二十二条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鼓励优先给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第二十四条引导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必须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直接从农民手上收购外,地方储备粮食交易应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治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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