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成都市双流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78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双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党政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人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双流区城内利用城市、镇(街道)空旷地(包括公园、广场、绿地、体育中心、学校、企业园区、待建空地等),经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居民提供应急疏散、安全避难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包括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及综合减灾标准化社区避难场所。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应急启用、维护保养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应会同区应急局开展本辖区内大型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将建设规划纳入相关城乡总体规划。第六条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有关规范规划设计应急避难场所。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背景和依据;(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七)基本条件保障;(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应急避难场所原则上在现有或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上实施改建。新建城市广场、公园、学校等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况;(二)类型与定位;(三)抗震设防要求;(四)功能设置与分区;(五)应急供电、供水等基本配套设施;(六)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七)与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对应的功能设置和其他事项。第十条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实际使用单位提出预算并纳入区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提供场地区划,积极配合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条件。第十二条承建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并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应急避难场所施工。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工程竣工后,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划、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交付使用后由区应急局向社会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地址;(三)总面积和有效避难面积;(四)可容纳避难人数;(五)配套设施;(六)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七)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因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改变或确实难以满足使用需要而撤销的,应当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第三章各级职责第十七条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共同抓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应急启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其中,区应急局为应急避难场所牵头管理单位,区教育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急避难场所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二)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关闭工作;(三)指导督促管理责任单位、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二)协助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运行、维护保养中的重难点问题;(三)配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关闭相关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硬件设施账物清单和管理台账;(二)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确保各个出入口畅通,封闭式应急避难场所要保证出入口可随时开启;(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设施正常使用。镇(街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部门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二)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三)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协助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关闭工作。(四)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演练。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区应急局牵头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区教育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并配合区应急局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场地内供水、供电、医疗等应急保障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作为直接责任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场地使用、设备维护等工作。管理人员经费(含工资、福利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预算。第十九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专用设施属公共财产,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专用设施。第二十条各镇(街道)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实物或协议储备的方式,在应急避难场所内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台账。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属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私用。第二十一条利用大型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当取得区应急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应急演练需要动用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排污设施等重要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储备物资的,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当持演练方案到区应急局备案。应急演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组织单位自行承担。第五章应急启用第二十三条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应急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动、关闭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区应急局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物资供应点,负责应急指挥及物资调度工作;(二)区卫健局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三)区公安分局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四)区水务局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五)区城管局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照明、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六)区新科局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应急通讯;(七)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应急避难场所消防救援设施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区发改局应当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主要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九)各镇(街道)会同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十)区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避难场所指挥组组成人员与职责;(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条件与启用程序;(三)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联系方式;(四)应急避难功能区启用方案;(五)避难人员安置与救助方案;(六)应急物资供应方案;(七)避难人员疏散方案;(八)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方案;(九)附件。附件内容为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类别、总面积、有效面积、应急设施设备种类数量、服务人数、服务区域、功能区分布图、服务区分布图、应急疏散道路分布图等。第二十六条根据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当应急避难场所无法满足需求时,区应急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者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委、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依法做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六章维护保养第二十八条区应急局应当建好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维护、演练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台账。第二十九条区应急局每年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督查检查不少于2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三)设施配置;(四)应急物资储备;(五)资金保障与使用;(六)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七)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功能完好、随时可用;定期巡视、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建(构)筑物、疏散通道及周边环境,确保周边无危险源、疏散通道畅通。第三十一条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维护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并开展日常维护管理。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急专用设施维修或更新所需要的设备、配件或材料,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更新期限为5年。若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本办法将及时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图说图解:《成都市双流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图说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