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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双办发〔2023〕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和国企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招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企业主体、商业化逻辑,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服务城市发展,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综合价值的最大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授权成都市双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金融局)出资并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分为以下类别:(一)功能性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用以承担社会功能或展现城市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城市展示型物业,以及产业策划为具有市场引领性、品牌性、带动性或体现社会价值的招商项目物业。包括公共事务领域、公共文化卫生领域(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卫生所等)、城市功能展示厅(展览馆、文化驿站)、区域首店、旗舰店、传统老店、概念店及“领头羊”品牌等项目。按照功能性物业相关要求实施招商,具体由一级企业认定,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二)综合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划实施的重大综合开发项目物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市政公园配套物业、公交场站、轨道交通场站、商业综合体、综合农贸市场等项目以及经区政府同意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综合开发项目。以上项目中符合功能性物业标准的,由一级企业认定为功能性物业,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三)一般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除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以外的物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招商,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资产,通过租赁、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从品牌知名度、运营能力、口碑信用等方面择优招引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的行为。(一)租赁。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固定租金或浮动租金(分成)的行为。(二)投资。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风险共担,并对营业额或利润等按比例进行分成的招商行为。(三)委托运营。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委托受托方进行项目运营的方式,以固定服务费用、经营收入分成等方式支付其固定报酬或浮动报酬的行为。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自身占有、持有或未建成的资产招商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况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及汽车、专业设备等市场成熟度较高的租赁业务;(二)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招商行为;(三)由区属国有企业或区属国有企业委托运营项目的受托方,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行为;(四)区属国有企业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的住房、车位;(五)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车位租赁等经营业务;(六)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住房或改建成的租赁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的行为,依托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自行组织租赁交易及管理的;(七)区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金融、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招商行为。区属国有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方或合作方,并制定产业园区(基地)资产招商管理办法,逐级报送一级企业批准同意后执行;(八)同一集团企业内部的相互委托事项;(九)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七条区国资金融局是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招商,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三)监督审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是资产招商的管理和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一级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及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等,并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二)一级企业负责监管下属企业的资产招商管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处理招商投诉;(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招商方案,并按经批准的招商方案组织实施招商相关工作;(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维稳工作,建立健全招商管理机制,规范招商行为;(五)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风控保障等管理体系。第九条工作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统筹资产运营、财务、法务风控、审计监察等部门,合力拟定科学完备的资产招商方案,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同时,加强招商过程监管和合同审查,切实防范廉洁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三章租赁工作程序第十条资产评估及租赁底价的确定资产租赁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租赁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通过评估确定租赁价值,由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专业部门通过估价或询价等流程确定:1.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中不具备评估条件的;2.一般物业中,资产账面金额或出租面积较小的(具体标准由一级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3.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下属企业的评估、估价和询价结果应逐级报一级企业备案,一级企业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备案结果作为资产租赁价格确定的参考依据,租赁底价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第十一条租赁方案制定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方式、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管理要求及退出机制等内容。第十二条出租方式资产出租方式分为公开出租与协议出租。(一)公开出租公开出租原则需在招租资产所在地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在双流区范围内的,应进入区公资交易中心)。功能性物业招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出租方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租方案开展项目评审确定承租方。综合物业、一般物业招租,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其中,资产账面金额、招租面积较小、经营业态相对灵活的招商项目物业,可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招租,公开竞价具体适用情况由企业内部制度确定。需进入区公资交易中心竞价的,由区公资交易中心按程序组织实施;需进入区公资交易中心进行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等的,由区公资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区属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进入双流区外的产权交易机构招租的,按项目属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是指出租方不公开招租,通过协商直接确定租金标准与承租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协议出租:1.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的;2.承租方为区属国有全(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3.因项目建设需要,出租土地给建设方用于施工使用的。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合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一)一般物业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含)以下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3年(含);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上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5年(含)。(二)综合物业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含)以下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3年(含);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5年(含);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8年(含)。(三)功能性物业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5年(含);单项合同出租期限内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最长租期原则不得超过8年(含)。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审批(一)审批权限一般物业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且出租年限3年(不含)至5年(含)以内;综合物业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且出租年限3年(不含)至8年(含)以内或年租金3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下且出租年限5年(不含)至8年(含)以内;功能性物业年租金100万元(不含)以下且出租年限5年(不含)至8年(含)以内的出租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后,由一级企业负责报经区国资金融局审批后实施。一般物业租期确需超过5年、功能性物业和综合物业租期确需超过8年的出租事项,经区国资委会审批后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年限内的招商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功能性物业中由企业自主决策后实施的协议出租事项均需一级企业审批,事后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经区委常委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区项目调度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明确的出租方案相关内容,按相关会议议定结果办理。(二)申报和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出租依据、出租请示文件或报告书、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资产出租方案、租赁合同、董事会决议、法律审查意见书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资产租金的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相似的租赁市场价格以及租金参考价等,确定年租金增长率。租期3年(含)以上的,原则上须设置年租金增长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资产折旧率或市场行业平均出租水平。第十六条出租信息披露(一)区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的,应通过出租资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等对外披露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的地址门牌、计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底价等要素。(二)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的,可以延长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延长后仍无人报名的,可将租金底价下调不超过10%。降价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经资产出租方案的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租金底价下调后仍无人报名的,可暂停或终止本次招租,重新组织招租活动。第十七条实施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招租时,可以从品牌知名度、运营能力、口碑信用等方面择优选择承租方,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在租赁价格、免租期、品牌经营等方面,可以根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产业培育、功能布局和区域首店、旗舰店、传统老店、概念店及“领头羊”品牌等优质资源引入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承租方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一级企业“一事一议”确定。第十八条结果公示出租结果产生后,出租方应当通过原招租信息发布渠道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承租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第十九条租赁合同(一)区属国有企业招租完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租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二)区属国有企业招租,如出现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承租方,也可以重新招租。第二十条续租管理(一)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的续约管理。一级企业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合同到期后的续约管理,规范商家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工作,确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要求及战略要求。(二)一般物业续租管理。资产租赁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含估价、询价)及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评估(估价、询价)的结果,续租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报批和备案。第四章投资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采用投资方式进行招商的,按照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委托运营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委托运营方案区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的,应制定委托运营方案,包括市场调研报告、拟委托项目基本情况、委托方式、委托价格、委托期限等内容。委托方应明确委托运营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审计报告为准),不能确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委托运营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三条委托运营审批(一)委托运营资产委托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二)委托运营资产委托期限5年及以上的单宗资产招租,经一级企业内部论证研判后,报区国资委会审议后实施。(三)经区委常委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区项目调度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明确的委托运营方案的相关内容,按相关会议议定结果办理。(四)申报或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委托运营依据、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资产价值凭证、审计或评估报告、委托运营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法律审查意见书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委托运营方式区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招商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一级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委托运营合同(一)区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招商完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委托运营合同。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二)若出现受托方放弃受托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委托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受托方,也可以重新招商。第六章监督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退出机制对承租方、合作方、受托方在履约过程中违反经营合同的,区属国有企业应依照合同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条款终止经营合同。其中,承租方、合作方、受托方在招商征集或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区属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招商项目:(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成交结果;(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三)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五)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务。第二十七条管理和监督(一)区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招商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估、进场挂牌、报批审核等程序。(二)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招商档案管理,并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备查。(三)加强招商收益和其附加收益以及保证金收取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和坐支。(四)区国资金融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区审计局按相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转租。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区属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招商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招商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文件解释(一)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二)国有上市公司的资产招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招商行为,一级企业可根据不同类型资产制定专项招商办法,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后执行。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委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区国资金融局职责,对其委管的国有企业资产招商事项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专项资产招商管理办法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代管企业的资产招商行为,视同出资企业下属企业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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