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郫府发〔201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确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二)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第四条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第二章债务管理协调机制第六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协调管理机制。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债委会)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第七条区债委会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审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债务资金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全过程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防止债务资金滥用,防控财政金融风险。第六章债务偿还第二十六条分类落实偿债资金。(一)政府债务偿还。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三)经批准动用原已设立的偿债准备金。(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第二十八条债务单位应按照预算安排和还款计划偿还到期债务,对未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第二十九条分类处置存量债务。(一)政府债务。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区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条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第七章风险预警和防控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按照市政府反馈的债务率、偿债率、利息支出率、逾期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第三十三条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区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区债务情况。第三十四条或有债务单位应根据到期债务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并报送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汇总分析报告。(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分析报告。第三十八条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区政府不定期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重点考核政府债务制度建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财政部门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区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九条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管控纳入债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第四十一条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审计、纪委监委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全过程监管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四)违法违规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六)不按规定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七)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八)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九)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经国务院批准锁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政府性债务。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