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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成都市郫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依托辖区内的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人防疏散基地、道路等安全空间建设,并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实施,并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所需的建设资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示。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各街道(镇)具体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支持。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按规定随时启用并对公众开放。(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四)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中应急物资的管理。(五)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将其作为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和“应急管理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补充损(消)耗的物资。第四章场所启用与关闭第十四条各街道(镇)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保障预案》,当发出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后,属地街道(镇)应当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启用情况。第十五条各街道(镇)、区级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十六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在指定地点接受救助、救治和救援。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期间,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每天记录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送区政府并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第十八条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派驻的救援队伍在撤离前应当负责做好各自工作区域拆卸设备、拆除搭建的棚架、清理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尽快组织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原有功能。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各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负责汇总发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督促各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区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四)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五)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绿化区域、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标志等设置应与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风格相近。(六)区文体旅局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在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七)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在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劳动类培训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八)区教育局负责各街道(镇)在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协调工作。(九)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区域的巡逻防控,指导各街道(镇)会同群防群治力量做好夜间守护,负责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发生盗抢避难设施的违法犯罪事件。(十)区水务局负责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给水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供排水保障工作。(十一)区经信局、区能源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供应,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通信保障工作。(十二)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卫健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十三)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的教育检查,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十五)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应急避难场所按规定及时启用,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相关工作。(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工作。(二)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基本生活需要。(三)区卫健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开展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应急供排水。(六)区经信局、区能源保障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应急供电和应急通信。(七)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厕所设置及维护管理,并做好场所内垃圾(含移动厕所内垃圾)清理转运,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监管。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各街道(镇)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各街道(镇)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二)设施设备完善保障。(三)应急物资储备。(四)资金保障与使用。(五)应急预案与演练。第二十四条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物资储备等情况的抽查巡检,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也不得随意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确因规划需要或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足使用而撤销或改变用途的,需报经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一)不履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的;(二)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用途的;(三)因管理不当致使应急避难场所无法正常使用的;(四)不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决定的;(五)不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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