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郫府办发〔2023〕1号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5次区长办公会议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3日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地名命名的范围(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门(楼)牌号。(七)高速公路、铁路、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二、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程序(一)命名基本原则1.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原则。2.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禁止以国外人名、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4.禁止有偿命名。5.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其他市辖区、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6.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通名不应刻意夸大或使用明显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7.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8.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9.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10.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实体以及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命名、更名事项应当组织论证。(二)命名、更名及注销1.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名称,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的命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3.公路、城市道路等名称按照谁建设谁申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申请,由镇(街道)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涉及跨区(市)县的公路等名称命名、更名及注销由双方区(市)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双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4.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群)的名称,建设方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5.桥梁、隧道等名称由区相关建设管理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轨道交通站点命名,由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协助市民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门(楼)牌号由区公安分局按照业务相关法规设置。7.高速公路、铁路、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8.不符合《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的地名,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现状不相适应的地名以及一地多名、重名、同音、使用生僻字、低俗词等地名,应当更名。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更名的其他情形均应更名。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革后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注销。地名更名、注销参照地名命名程序办理。确需更名的地名,除严格遵守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外,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更换相关证件证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免收费用。三、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图、电话薄、企业名录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改主管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官方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使用非标准的地名。四、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公安机关负责已验收合格的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四)地名标志不得承载广告。(五)区民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五、相关部门职责(一)区民政局1.负责区政府审批的地名命(更)名和注销事项的材料申报,组织地名命(更)名的调研、实地调查、公示和公告。2.负责全区范围内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的名称备案审批。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识标牌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4.负责区级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5.负责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6.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数据库,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7.与有关部门共享“互联网+”区划地名综合信息平台等地名基础信息,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8.指导有关部门、镇(街道)依法开展地名管理工作。(二)区委宣传部(版权局)负责监督涉及地名有关内容出版物应使用标准地名。(三)区公安分局1.负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门(楼)牌号涉及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并负责门(楼)牌号(含户号)的编制工作。2.负责已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标志标牌的日常管理维护协调工作。3.向其他地名标志设置建设单位提供地名标志的设置标准。(四)区综合执法局1.协助将城区市政设施标识标牌、建筑物名称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2.协助将破损、污染、维护不到位、影响市容环境等标识标牌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五)区住建局在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群)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应当将地名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相关城市规划资料。2.在民政部门开展地名命(更)名和注销工作时,在遵循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供道路红线图数据给区民政局,并安全获取区民政局行政区划界线等数据,负责地图领域、国土空间规划中标准地名的使用。3.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告知开发商需向民政部门预核名,以免宣传名不符合标准地名要求。(七)区交通运输局1.负责管理公共交通站点、公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2.高速公路、铁路、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3.乡村公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申请,由镇(街道)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区交通运输局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九)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及时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十)区文体旅局1.负责在文体旅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2.负责文体旅相关的地名确认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3.负责监督文化建设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管理工作使用标准地名。(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广告的建筑物名称与备案名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十二)区水务局协助做好我区地名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提出河、湿地、湖泊、水库等的命名申请。(十三)区档案局负责指导地名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十四)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郫都电视、《郫都报》、官方新媒体等对拟命名的地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协助做好标准地名的宣传工作,对标准地名进行公告。(十五)区党史地志办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论证、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后,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十六)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地名命(更)名和注销事项的申报工作,做好社会征名、居民代表意见收集和标准地名宣传等工作。六、法律责任(一)地名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地名命(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七、附则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