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办发〔2020〕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金牛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七届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金牛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目的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1.负责机构。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负总责。政府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区政府对市政府统筹处置的跨区(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积极配合,协商办理。2.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区债务风险情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3.统筹协调。区政府统筹协调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4.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5.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5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6.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我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7.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的事件。(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的事件。8.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的事件。(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的事件。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债管委),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债管委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在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区债管委应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风险事件应对工作。(二)部门职责。1.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债管委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负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等。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区债管委报告。3.区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区投资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立项,配合市上及区级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4.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推动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5.公安金牛分局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6.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7.区农业和水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严格控制本部门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财政支出负担。8.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9.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的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三、风险预警机制(一)预警监测。1.对部门(单位)债务风险实施提示。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⑥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⑦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⑥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Ⅲ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区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3.责任追究程序。(1)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2)区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区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范围。对引起财政重整的部门及单位,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债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六、保障措施(一)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需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二)人力保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需及时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三)资源保障。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四)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五)技术储备与保障。区债管委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七、附则(一)预案管理。1.区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2.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宣传、培训。(二)预案解释。本预案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