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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大邑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大邑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事件或其他灾难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依托全县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道路等安全空间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作为全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八条强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财政资金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可采取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按程序委托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具体负责管理。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按规定随时启用并对公众开放。(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四)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中相关标志、标识,应急物资的管理。(五)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三条建立全县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将其作为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和“应急管理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县应急局指导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引导群众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有关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第四章应急启用与关闭第十五条当发出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向县应急局报告启用情况。第十六条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和动员应急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十七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服从统一安排。第十八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期间,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每天记录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运行情况,并及时报送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第十九条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和派驻的救援队伍在撤离前应当在各自工作区域清理现场,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状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原有功能。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各镇(街道)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一)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县级储备、轮换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救灾物资配送、回收。(二)县应急局负责组织落实全县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建立全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负责汇总发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三)县经科信局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通信保障。(四)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五)县公安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巡逻防控、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安全保障,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维稳处置工作。(六)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七)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九)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或管理单位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给水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供排水保障工作。(十)县商投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物资供应点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十一)县文体旅局负责指导做好在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负责避难场所应急广播保障工作。(十二)县卫健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临时医疗点设置,开展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十三)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生活垃圾清理转运,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十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监管。(十五)县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检查工作,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十七)各镇(街道)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联系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按规定及时启用,涉灾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相关工作。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县应急局、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二)设施设备完善保障。(三)应急物资储备。(四)资金保障与使用。(五)应急预案与演练。第二十四条县应急局统筹协调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县应急局定期开展应急避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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