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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8〕4号)精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部分新开工项目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我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二、新开工项目工作程序我州新开工项目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报告,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经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或经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按分类管理、分级审核的要求完成上述程序后,可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开工建设。州、县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程序和规定,并按有关审批要求加强相互衔接,既要努力缩短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又要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三、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和信息管理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的原则,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新开工项目的统计严格执行“入库准入”制度,即项目开工前一个月要向统计部门提出统计申请,统计部门在收到新开工项目统计申请后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核实入库条件,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不能纳入统计。各县市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统计工作。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相关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和州经委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委报送拟建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通过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月向全社会公布。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州、县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州、县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大力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对新开工项目的审批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拟开工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执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着力优化投资结构,推动我州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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