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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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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凉府发〔2023〕2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批准,现将各县(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各县(市)构成比例:西昌市、德昌县、会东县、甘洛县为30%:70%,木里县为50%:50%,其余各县(市)均为40%:6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布所辖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时建立完善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0〕1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取得批文的,按本标准执行。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补偿公告、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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