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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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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川府函〔2021〕216号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共建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请示》(泸市府〔202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二、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重庆“一区两群”和四川“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路径,统一谋划、一体部署、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推动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开放合作、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相互融合、互促共进,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南翼重要的增长极,形成有实力、有特色的省际区域融合发展示范区。三、泸州市人民政府、永川区人民政府、江津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建设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重点任务,认真编制实施好有关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泸永江融合发展。四、两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在规划编制、项目布局、机制创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五、《总体方案》由两省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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