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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川办函〔2017〕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认定范围和主要任务第一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范围为已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及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条提出申请认定的园区应为市(州)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聚集区,设有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审查,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第三条园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实现创新驱动与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辐射源和增长极。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明确,主导产业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编制了园区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第五条园区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家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4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域集中度40%以上;产业项目投入强度应达到《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投入强度和产出强度分类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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