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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确定具体负责机构和工作人员,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要加强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及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资料,积极稳妥使用信用信息,推动全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取得实效。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0日阿坝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等原则,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供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重点及实施内容(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州、县(市)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含中央、省直属部门和驻州单位)等要依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加强与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优化业务流程。(二)确定“双公示”内容标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之外,州、县(市)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的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事项不再进行公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维持原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公示。中央、省直属部门“双公示”工作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同意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具体格式参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执行。(三)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同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由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逐级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央、省直属部门“双公示”工作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四)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州、县(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和部门要抓紧开展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方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共享。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完善“双公示”技术支撑。州、县(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抓紧进行数据收集、录入与公开,加快推进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平台等系统建设,与省级平台和网站实现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二、保障措施(一)落实责任主体。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州、县(市)“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要将“双公示”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给予资金保障,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二)加强统筹联动。州、县(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双公示”工作,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权力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同级政府“双公示”信息报送机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三)强化评估考核。州、县(市)政府要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等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多方式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三、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2016年8月25日前,州、县(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将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承办科(股)室和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反馈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二)第二阶段。2016年8月28日前,州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三)第三阶段。2016年8月30日前,州、县(市)政府全面施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向社会持续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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