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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管理局:现将《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5日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诉求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项目所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工资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项目所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存入该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二)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现金缴纳与担保函担保两种方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专户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所有工程项目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由项目所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凭证后,方可到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开工令。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内(包括4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2.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开发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内(包括20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工程投资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照当年计划完成投资总额,比照上述要求分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办理担保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可申请退还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结转为下一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工资保证金担保。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提供担保函的担保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担保公司担保工程项目发生欠薪行为的,担保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支付。逾期未处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到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行政处罚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担保履约合同严肃处理。(四)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案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动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或者部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妥善解决之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150%的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五)工资保证金退还。工程建设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时,负责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妥善处理欠薪案件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项目交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申请退还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规定,促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的源头治理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监管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一)健全欠薪清偿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开工建设项目,由颁发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二)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实名制)、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阿坝州当年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三)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当督促、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是否按月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监理范畴。三、加强日常管理(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工作1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实名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人员名册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备相关变动情况。(二)切实加强专户管理。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坚持实行月公示管理。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底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每月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将每月发放的工资名册和发放凭证,按月报送项目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查。四、工作要求(一)强化源头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建设领域“黑名单”。(二)强化部门协作。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坚持属地归口管理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各类欠薪案件。(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案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移送恶意欠薪、逃逸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打击作用,震慑欠薪犯罪行为。各县此前执行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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