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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与州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人民政府与州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与州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州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3〕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残联、省科协关于深化改革推进群团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13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此制度。第一条联席会议是州人民政府与州级群团组织为了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群众合法权益、支持群团自身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第二条联席会议双方为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州级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科协等)。第三条联席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州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以维护服务广大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团结动员广大群众为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推动阿坝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与州级群团组织直接沟通和协商,着重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职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着力解决群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充分调动职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为我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第五条联席会议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群团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州委和州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第六条联席会议以“政府牵头协调、群团为主筹备、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研商对策”的形式进行。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州人民政府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群团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通报涉及群团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2.群团组织通报服务党政工作大局的重点工作部署、进展和成效等。3.对群团所联系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群众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和生态文明权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其他突出问题。4.研究解决群团组织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州人民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5.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6.研究解决州人民政府与群团组织共同关注的其他问题。第八条联席会议由州级群团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召开。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州级群团部门共同承担。州级群团部门要围绕党政工作大局,深入了解所联系群体队伍的发展变化,认真分析研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群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的议题草案。州级群团部门在会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席会议内容、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等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议题确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或者协调会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议题作出正式回复,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议创造条件。第十条联系会议由州长或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州级群团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第十一条每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级群团部门共同起草,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州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级群团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级群团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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