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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乡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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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阿坝州乡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阿坝州乡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村卫生室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原则上每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室。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到达为宜。第四条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一)严格执业准入。新进入的乡村医生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原则,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参加省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二)建立退出机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一技之长或者特殊需要的,由所在卫生院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约返聘。男年满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一律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其他不予注册和应注销执业证书的行为,一律按要求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应当及时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七)为辖区内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第十三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村卫生室工作需要和乡村医生工作能力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考核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第十四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对乡村医生在本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第十七条乡村医生按规定承担本村居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将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时,应当遵循医疗常规和相关制度规范,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省、州、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二)使用基药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五章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乡村医生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政府补助:生活补助300元/月/人、基本药物补助、高海拔村卫生室补助。(二)医疗收入:一般诊疗费按照4.5元/人/次标准执行,由医保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季度结算。(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乡村医生应当承担本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的40%,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支付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阿坝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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