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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阿坝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加强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第三条动态监控对象是州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和委托代理州级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等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第二章动态监控的职责第五条州本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州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委托代理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第六条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动态监控规则;建设、维护、优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二)负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日志,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或者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三)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违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四)做好监督、核查工作的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对违规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建立违规不良信息档案。(五)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监控结果,编制监控分析报告,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七条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资金安全操作内控措施,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指令或者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票据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五)一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第八条委托代理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严格审核预算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和对应电子信息,及时、规范、准确的支付资金。(二)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三)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整改工作。第三章动态监控的内容第九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银行账户、付款人信息、资金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项目名称、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票据类型等与支付活动相关的信息。第十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一)财政资金安全监控1.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2.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是否按照政策依据备案并使用。(二)财政资金支付监控1.是否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办理资金支付。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真实。3.大额支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4.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阿坝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5.公务卡报销结算是否符合公务卡制度有关规定。6.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等。7.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预算单位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或者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同系统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个人账户划转财政资金。(三)预算执行监控1.是否存在超预算的支付、没有预算的支付或者支付金额与预算不符、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况。2.预算执行是否按照相应进度执行,是否存在超进度支付或者低于进度支付等异常情况。(四)代理银行业务监控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4.是否按规定及时反馈财政资金支付信息。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五)其他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需要监控的事项。第四章动态监控的方式第十一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办理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在授权支付录入状态时如有违反“预警规则”内容的,系统就开始对其执行“违规”提示,再由监控信息管理进行人工监控-实时查询-消息处理-综合查询-问题处理-信息披露-实现支付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通过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财政资金支付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第十三条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对可疑支付信息及时报警。第十四条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者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有询问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一)询问核查:财政部门针对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二)调阅资料:经询问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三)实地核查:对于经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或者经核实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会计资料等进一步调查核实,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或者代理银行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财政部门通过综合核查后,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告知。对于理解偏差或者操作失误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或者违规行为属初次违反的,由财政部门告知预算单位或者代理银行正确的操作方式,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警告。对于经告知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下达预算执行违规通知,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在违规行为未纠正前财政部门对其暂缓支付相关资金。(三)通报。对于明显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且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和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对预算单位违规的,由财政部门作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者拨付资金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对代理银行违规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第十六条因违规行为被核查的预算单位应在整改通报下达1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第十七条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后续管理第十八条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其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第十九条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预算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研究提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对策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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