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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下列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人事任免;(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三)表扬奖励;(四)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第四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州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质量。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进行界定。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州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的,需提交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三)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四)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五)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六)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若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提请州政府审议的行政决策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并在审议前10个工作日,将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充材料。州政府办公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不得送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九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实地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以及在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三)组织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前款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第十一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决策事项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州政府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第十二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受理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后,认为需补充材料或者需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限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第十三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州政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及其理由、依据,并提出下列审查建议:(一)决策事项属于州政府职权范围,决策方案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起草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提交州政府审议;(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州政府审议;(三)决策事项主要内容或者决策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暂不提交州政府审议;(四)决策事项超越州政府法定权限或者不属于州政府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州政府审议。第十四条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州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州政府审议,州政府也不得对该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行政决策时,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在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根据需要,州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会议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只供政府内部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第十七条州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州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州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州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各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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