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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阿坝州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一)阿坝州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轨道交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等交通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农业、城市、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工业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四)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所(栋)总投资0.5亿元及以上的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0.5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棚户区改造、扶贫工程等项目。(五)对全州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总投资0.5亿元及以上的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等。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多个有关联的,单个项目投资达不到州重点项目标准的,可打捆列入州重点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州重点项目。第三条州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州委、州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州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项目作为州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筛选一批正在或拟在当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后1—2年期间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加快前期州重点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第四条州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各景区管理局、卧龙特别行政区、中央在州企业、省在州企业和州属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州重点项目。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前期工作要件,申报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在次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二)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后,研究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7月底前提出州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国家、省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退出州重点项目名单,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州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州重点项目。第五条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加快前期重点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第六条强化州重点项目协同推进。州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州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和州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和隶属原则负责所属州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第七条实行州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州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州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卧龙特别行政区要按照《阿坝州重大投资支撑项目定期会商制度》要求,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前期要件办理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州发展改革委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议题,提交定期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对会商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向上级反映或争取的,通过会商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提请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推动。第八条健全州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卧龙特别行政区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州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九条加大州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卧龙特别行政区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州重点项目予以倾斜。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给予一定前期工作经费。涉及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十条鼓励州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州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挂牌等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第十一条推动州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应要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州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积极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第十二条强化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在省下达我州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时序有序供地;各级电力、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州重点项目用电、用水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第十三条实行州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州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送州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卧龙特别行政区,每季度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改革部门联合通报。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州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州发展改革部门(州重推办)报送州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建立州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州重点项目联系州级领导、责任单位和牵头州级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州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州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州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实行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推进州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市)人民政府、先进州级部门,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州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第十六条建立州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受理涉及州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州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第十七条州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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