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阿坝州产业园区

四川阿坝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阿坝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阿坝州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州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州人大的重要决议、州政协的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编制和修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战略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中长期规划;(三)制定全州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主要包括: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城乡建设、对外开放合作、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四)编制和调整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分配重要专项资金、安排大额资金支出或州级贷款,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投资及处置,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和调整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等重大事项;(五)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六)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法作出处理;(七)制定全州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目标管理、推荐评选先进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八)其他需要州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对以上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决定、备案的,不宜公开、应当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及相关要求执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依法属于州政府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州政府不予决策。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事项的确定第五条州长、副州长、州政府工作部门、各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提出决策建议。副州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州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州政府工作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州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应当先征求相关副州长意见或者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秘书长召开专题议事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后再报州长审定。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中国阿坝州”网站开辟专栏,广泛征集决策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州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第七条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议的,应当经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州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反馈建议人。第八条州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州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州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九条对列为决策事项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形成决策方案。对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将决策方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第十一条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民生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充分收集各方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第十二条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第十三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保障参加听证人员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并认真收集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第十四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建议,充分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十六条州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第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或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第十八条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第四节风险评估第十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也可由决策起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共同开展。第二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州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第五节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决策方案经风险评估、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提请州政府审议。第二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州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州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部门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仍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特别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五)参照省内或者其他地区相同或者相似决策事项的,应当附送有关资料;(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州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征求分管副州长意见。决策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行业和多领域的,应当先征求相关副州长意见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秘书长召开专题议事会议进行研究、协调。经审核,材料齐备、内容完整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内容不完整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不得送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州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州法制办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州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州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州政府审议。第六节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州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提出审议建议,认为可以提交州政府审议的送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州长审定后,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州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提请州政府审议的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研究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第二十八条州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副州长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州长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州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州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州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在集体讨论之后,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决策草案的性质、类别、内容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州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应当经州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后,报州长决定。第三十条以下决策事项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请州委决定:(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决策事项;(二)编制和修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战略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中长期规划;(三)涉及全州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四)编制和调整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分配重要专项资金、安排大额资金支出或州级贷款,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投资及处置;(五)涉及全州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目标管理、推荐评选先进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要提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以下决策事项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一)编制和修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二)编制和调整州级财政预算草案;(三)其他需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州政府决策结果由州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按程序送审后印发执行。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可召开州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州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章执行与督查第三十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决策。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决策。第三十六条负责执行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落实的质量和进度。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州政府请示。在州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第三十七条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第三十八条决策主办单位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州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主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州政府。第三十九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州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副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州长审定后,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决定。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州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四十条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分管副州长、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决策落实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行业、多领域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者秘书长召开专题议事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第四十一条州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县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四十二条州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内部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事项执行不力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报告报州政府。第四十三条州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州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州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定期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第四十五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组成部门立足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县、本部门的决策工作程序。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阿坝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