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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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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和《中共阿坝州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阿委办发〔2014〕20号),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价高、质次、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采购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决策、监督和执行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体制,明确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职责,健全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一)财政部门。切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公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过程监督、采购合同备案、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人员业务培训、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调研、日常检查以及研究规范专家评标管理等工作。(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依法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审核采购文件,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三)采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报批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进行审核确认,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采购文件归档和保存。(四)监察部门。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管。(五)审计部门。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力度,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督促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减少政府采购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强化政府依法采购,进一步创新采购机制和方式(一)加强依法采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省、州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二)规范入场交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进场交易,州、县各部门达到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须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分级报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三)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和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州级部门填报《州级部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由州财政局进行审批,县级部门限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报州财政局进行审批。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政府采购新机制和方式,重点探索政府采购评标办法、第三方评价机制和听证制度。(四)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的抽取人数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大小和投标人的多少予以确定。(五)积极试行通用货物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2015年,州级对通用货物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的采购模式。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实行限额控制(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另行规定),凡州本级采购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货物,单项采购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公务车除外)试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程序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阳光透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预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进行采购预公告,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结果预公告和采购结果公告合并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公告时间延长为8个工作日。三、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坚决杜绝不报、漏报或者瞒报,不得在部门支出资金控制数额以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按目录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在集中采购目录生效前不得自行采购。(三)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核定意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四)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集中机构不得进行采购;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五)各部门要强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论证,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用采购需求论证控制采购规模配置,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四、强化政府采购验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履约水平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同时引入社会力量监督履约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财政部门予以抽查;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或者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或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否则不得支付货款。五、加大监督检查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创新制度,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采购单位的预算管理,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合法性、政府采购计划合理性、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政府采购效益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重点对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阿坝州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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