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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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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城市风险防控监测,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重点城镇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以下简称运管服)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运管服,是指依托智慧城市基础支撑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化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流程,量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实现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第三条运管服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协同共治”的原则,旨在构建高效、智能、精细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级运管服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工作指导;负责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数据的归集、共享,加强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对县(区)运管服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平台互联互通。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通讯、电力企业将窨井盖感知设备监测数据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市公安部门负责将“公安天网”视频流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实现视频资源共享,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民政部门负责将行政区划、城区地名标志牌等信息数据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共享至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推送至运管服平台,统筹处置平台派遣的涉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等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工程(桥梁、隧道、排水、地下管网等)安装的智能感知设备监测数据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实现数据共用,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城市交通设施的视频资源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水利部门负责将河道视频资源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数据接入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体将登记信息、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气瓶充装环节视频资源推送至运管服平台,并处置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市营商环境和数据部门负责将市级相关单位政务接口数据资源归集至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按需向运管服平台提供城市治理基础数据。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运管服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运管服工作机构负责上下联通和资源整合,融合信息化建设、市民热线、网格管理等功能,提升区域城市日常管理和联动处置能力,提高城市运行管理事(部)件问题的处置效率。通信营运商、供水、供电、供气、邮政、公共交通及其他企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参与运管服相关工作。第五条在“智慧巴中”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各级运管服平台应构建统一用户认证,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协同工作和业务系统的统一门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系统整合,负责维护本部门(单位)组织架构和用户信息,逐步实现政府管理应用的一端集成。第三章指挥调度第六条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30428)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以问题发现、派遣处置、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运管服平台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明确各类问题处置时限和处置标准,推动各项问题的精准处置。巴州区、巴中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运行管理事(部)件实施统一的信息收集和派遣等工作,由市级运管服工作机构根据处置机制进行派单,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派单调度,及时进行处置,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核查。第七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运行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和处置力量协同沟通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指挥调度需要进驻市级运管服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县(区)指挥平台应当服从统一调度,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指挥体系。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依托运管服平台,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履行属地责任,依法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第四章数据治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运管服推动数据、技术工具和事件处置力量下沉基层,减少重复派单和报送信息,为基层减负增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运管服工作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城市运行数据源头治理,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城市运行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动态更新备份,保证数据准确性,提高数据质量,根据需求向市运管服平台提供基础数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运管服建设,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网共治”城市治理格局。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和自主可控等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五章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配合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第三方实地考察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第十三条依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监督指标及评价标准》(CJ/T551-2023)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CJ/T552-2023),围绕“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度”五个维度以及“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人员密集区域、群众获得感”等指数实施评价。第十四条完善指标管理、评价任务、实地考察、评价结果等功能,建立评价网格专题图层和评价点位清单,通过实时监测、平台上报、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评价指标数据,保障对城市运行监测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的综合评价。第十五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文明创建、城市事件等运管服平台派单的处置,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公示城市运行管理问题处置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管服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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