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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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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调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实施“六个一”文艺精品工程,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六个一”即:一部长篇小说(文学作品)、一幅画(美术作品)、一台戏(戏剧曲艺作品)、一首歌(音乐作品)、一部电影(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一个故事(故事类出版物及相关类别)。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是巴中市内外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体现巴中特质、展示巴中风采、传播巴中声音、塑造巴中形象,并代表巴中申报参评荣获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批准设立的全国或全省性文艺奖项的上述“六个一”文艺精品。第四条巴中市“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和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申报事项的日常工作,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第五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六条一部长篇小说(文学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一)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150万元/件;获茅盾文学奖,奖励300万元/件;获鲁迅文学奖,奖励100万元/件;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奖励30万元/件;获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奖励30万元/件。(二)获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给予同等标准奖励;获四川文学奖、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奖励5万元/件。第七条一幅画(美术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美术作品进入人民大会堂大厅长期展示的,奖励200万元/件;进入人民大会堂地方厅长期展示的,奖励50万元/件。(二)美术作品在中国美术奖评选中获金、银、铜等级奖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第八条一台戏(戏剧曲艺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一)戏剧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200万元/件;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的文华大奖,奖励200万元/件;获全国文华表演奖,奖励3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获中国戏剧奖中的梅花奖、曹禺奖,奖励30万元/件。(二)曲艺获中国曲艺牡丹奖节目奖,奖励30万元/件;获中国曲艺牡丹奖文学奖、表演奖、新人奖,奖励1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获全国少儿戏曲小梅花荟萃金、银、铜等级奖,分别奖励15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入选全国少儿曲艺展演,奖励10万元/件。(三)戏剧获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给予同等标准奖励;戏剧、曲艺获四川文华奖、四川群星奖、巴蜀文艺奖,或入选四川省少儿曲艺展演,戏剧奖励20万元/件,曲艺奖励10万元/件。第九条一首歌(音乐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一)歌曲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3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20万元/件;音乐类获中国音乐金钟奖声乐作品奖、器乐作品奖,奖励30万元/件。(二)歌曲获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给予同等标准奖励;获四川文华奖、四川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奖励5万元/件。第十条一部电影(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电影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300万元/件。获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作品题材类奖项,奖励200万元/件;获上述奖项单项奖,奖励30万元/件。(二)电视剧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300万元/件,获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作品题材类奖项,奖励200万元/件;获上述奖项单项奖,奖励30万元/件。(三)电视纪录片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300万元/件。获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奖励50万元/件。(四)获四川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给予同等标准奖励;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获巴蜀文艺奖,奖励10万元/件。(五)电影票房收入2千万(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件;5千万(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件。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的,每集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件;在四川省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件。第十一条一个故事(故事类出版物及相关类别)奖励条件及标准(一)以巴中为创作背景、以巴中元素为创作题材,讲述巴中故事的文学作品,在国内文学报刊发表的,给予同等稿酬奖励。(二)突出巴中历史文化、名人文化、红色文化、巴文化和巴中地域文化,并由四川省出版单位出版的系列图书,年市场销售0.5万册(含)以上1.5万册(不含)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市场销售1.5万册(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第十二条上述作品在中宣部、国家文旅部、中国文联及其所属协(学)会和省级对应机构主办的其他展览展演赛事活动中获奖,或入展入选国家、省级重大展览展演、重大活动、重大主题创作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评审委员会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第十三条以讲述巴中故事、体现巴中元素、宣传巴中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书法、摄影、舞蹈、民间文艺等文艺精品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评审委员会另行议定。第三章申报事项与评审认定程序第十四条申报事项(一)每年实施一次,申报者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4月30日内申报上一年度作品。(二)属联合创作(出品)的文艺作品,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书面同意,并由排序第一位的作者(个人或单位)作为申报者;丛书以单本作品独立申报。(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一部电影”(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申报“一台戏”(戏剧曲艺作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组织申报“一首歌”(音乐作品)、“一幅画”(美术作品);市作家协会负责组织申报“一部长篇小说”(文学作品)、“一个故事”(故事类出版物及相关类别);县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辖区内文艺作品按类别报送相关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将作品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四)申报奖励项目的个人或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巴中市“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申报承诺书》《巴中市“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作品原件、获奖证书以及入选入展或公开发表、出版发行等有效证明材料,送复印件需附推荐单位原件复印证明;其他与申报事项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视频资料等。联合创作(出品)的作品,须提供所有参与单位或个人书面同意证明。图书须提供合法销售收入证明。第十五条评审认定程序(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报作品,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市级主流媒体及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名义出台文件,公布奖励作品名单,并由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到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如实进行分配。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获奖作品的评审把关、奖励资金拨付、资金分配使用等进行监督。受奖励方须保证所申报的文艺作品项目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获得奖励的作品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如发现剽窃侵权、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除收回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文艺精品既符合《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川办发〔2021〕24号)、《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川宣发〔2021〕6号)、《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1号)、“大巴山文艺推优工程”奖励扶持范围,又符合本办法的,分别按相应程序给予奖励。同一件作品既符合《巴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委办〔2021〕2号)扶持范围,又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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