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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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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执行全过程,重大决策须经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利益的应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合理界定市政府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市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市政府运行整体效率。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三条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事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要议案;(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市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四)讨论决定重大投资、招商引资、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干部人事事项。(五)讨论决定表彰奖励、命名、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七)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八)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九)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十)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或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应由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第三章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邀请巴中军分区负责人参加,市人大、市政协一名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市委巡察办、市目标绩效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设置法制审查专席,由市司法局落实一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市民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第八条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只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牵头市级部门、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议题并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后即退席。第九条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汇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工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市政府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市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时,其本人应当回避。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市长、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第十二条坚持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第四章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第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提出,市长确定。提交当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市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2个工作日。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第十四条分管副市长和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第十五条议题呈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议题材料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论证和审议情况、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和分工副秘书长应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议题材料审核把关确认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第十六条议题材料应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附相关材料。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外,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需附上位文件;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名义印发、面向社会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应附政策解读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依程序交市司法局或市市场监管局审查。相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反映。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工副秘书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所在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市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进入审签程序。第十七条凡是征求意见不充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到位、必要的风险评估未开展的一律不上会,议题不成熟和要件不齐全的一律不上会,非极特殊情况临时报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第十八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的议题材料一经市长审定后原则上不再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经市长同意。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实行无纸化,会场不为列席部门(单位)摆放议题材料。会前1天市政府办公室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将议题材料上传至云端供参会人员研阅,参会人员自带移动终端参加会议。第五章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第二十条市政府常务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审后报市长签发。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须作重大修改的,由分工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定需报市委审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紧急事项按要求办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并按季梳理汇总进展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或市政府行政首长。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第六章会议纪律第二十五条议题汇报时,原则上不照读原文、不汇报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第二十六条与会人员收到议题材料后应认真研读,提前掌握议题涉及内容事项,结合职能职责和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做好发言和应答准备,会上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询问,不发表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不作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书面征求意见不一致的应现场说明原因。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实行候会制,列席人员在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审议结束前不得离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第二十九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议题材料未经审核通过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扩散,不得将涉密议题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第三十条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参会,未报名不得进入会场。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时反映每次会议出现的违反会风会纪问题,并作为提醒、通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巴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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