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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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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区域(一)市中心城区(含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巴中经开区)及各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高速公路、城区快速通道周边500米范围内;(三)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上述区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和移动机械及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二)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三)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军用、警用、消防、执行应急抢险的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巴中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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