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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区噪声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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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城区噪声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巴中市城区噪声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一、区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随着巴中市城区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原区划已无法满足我市城市发展和声环境管理的要求,为合理布局巴中市城区声环境区域,明确具体的声环境目标,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治理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全域巴中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对原划分方案进行修编,形成本方案。(二)基本原则。确保巴中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与总体规划相匹配,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2.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治理。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见附件1)。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二、划分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二)技术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8.巴中市噪声监测数据(2013—2017年)(三)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2.《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3.《巴中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5版)4.《全域巴中空间发展战略规划》(2013年)三、划分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参照《巴中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十镇三乡”(化成镇、曾口镇、清江镇、枣林镇、平梁镇、明阳镇、光辉镇、三江镇、大茅坪镇、兴隆场镇,石城乡、金碑乡和凌云乡),面积合计约为941km2。四、划分步骤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用途比较明确,特征比较明显,区域界限容易识别,且在规划区内所占比例较小。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对应的用地性质主要是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用地边界较为明显,识别相对容易。对于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混合的区域,符合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3.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国家关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A级景区的标准,A级景区噪声质量需执行昼间不超过55dB(A)、夜间不超过45dB(A)的一类功能区标准,将占地面积大于0.5km2的AAA级以上风景区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4.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主城区内,路网结构复杂,用地类型多样,居住与商业混合,为方便管理及功能区达标共治,其他未划定功能类别的居住及商业区域均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同侧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可以不统一。对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功能区的距离(见附件2)。(1)4a类:若临街建筑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时,将交通干线边界线(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4b类: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3)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若4b类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出现重合,则重叠的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4)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及边界外30m以内的区域划为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二)工业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其它规定。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内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2.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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