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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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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市级各部门:《巴中市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巴中市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中共巴中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改革工作台账》(巴改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是指与已公布的部门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等,主要包括主体责任及职责边界、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监督方式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因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第四条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行政权力部门责任清单应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并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第六条责任清单的框架体系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素制定。第七条行政权力部门,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负责对本部门责任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等工作。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责任清单要素:(一)权力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二)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部门“三定”职责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职责事项等);(三)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九条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涉及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调整事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及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与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行政权力部门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参与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对清理优化及调整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第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大厅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清单,各行政权力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同步公布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权力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第十二条各行政权力部门应建立责任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权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中央和省驻巴部门(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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