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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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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原则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从紧原则。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切实减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数量,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二)深化改革原则。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三)分类施策原则。充分考虑各县(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二、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立足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抓好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一)精简驻成都办事机构。撤销县(区)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撤销市、县(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政府驻成都办事机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后保留,各县(区)及招商等职能部门可选派工作人员在该机构内开展工作。(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只保留1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市、县(区)两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区)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区)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三)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要逐步实现向以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的转变。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学习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经验,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党团组织,提供就业、培训、证照办理等便民举措,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为本地外出务工群众提供服务。(四)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要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并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规范机构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六)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派出单位要做好清理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准确核实。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时间安排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至12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安排部署(5月20日—5月31日)。制定全市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统一部署。(二)组织实施(6月1日—9月30日)。1.自查清理。6月20日前,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清理工作,摸清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情况。2.复查核实。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市投促委对市政府各部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分别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7月10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报市政府审查后予以通报,同时将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3.监督检查。9月25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发现并纠正问题。10月10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分别到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撤销手续;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撤销手续。(三)总结上报(10月11日—11月20日)。各县(区)政府、市投促委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1月25日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我市总结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机关事务部门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好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指导。各级财政、机关事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投促、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三)严肃工作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对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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