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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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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巩固天然林保护一期工程成果,扎实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我市组织实施天保二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我市天保二期工程建设任务2011~2020年,我市要在天保一期工程建设基础上,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加强公益林建设和森林经营,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全市常年管护森林674万亩,完成人工造林10万亩,封山育林80万亩,完成国有中幼林抚育50万亩。到2020年,新增森林面积90万亩,净增森林蓄积1100万立方米。二、落实天保二期工程政策措施(一)强化森林资源管护。以维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国有林和集体公益林管护措施,抓好停伐减产,减少森林资源消耗。(二)完善林区民生保障政策。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统筹解决好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林木种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国有林管护面积和在册职工人数,各县(区)要统筹安排上级下达的国有林管护补助,多方筹措资金,解决好国有林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五项保险”经费缺口。要落实好国有林业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用的筹集发放。(三)推进林区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要求,将国有林场和森工小采企业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兼顾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实行企业化管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三、切实保障天保二期工程质量效益(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宣传天保工程一期建设成就、先进典型和二期建设目标任务,把宣传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层面,扩大认知面、增强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编制好天保二期工程县(区)级实施方案,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要落实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提高工程管理能力。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建立工程实施的绩效考评机制,把严格的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到整个工程建设始终。(三)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全面加强天保二期工程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稽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现象发生。对工程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要将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林权所有者,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切实保护林权所有者合法利益。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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