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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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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普查责任感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区域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本次普查成果将作为修正常年统计数据、监测“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调查、精心组织、依法统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市情,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需要提供优质服务。二、明确普查任务,把握重点环节(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进度普查对象及范围。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我市工作进度安排为:2013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年6月至12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二)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路牌、车贴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三)严格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扎实抓好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二)落实经费物资,确保普查有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及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数量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2013年度及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三)加强目标考核,突出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务求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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