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成交发〔2020〕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纯电动巡游出租车“绿色减排奖励”和“提前更新奖励”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按照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实施方案》及资金保障方案文件精神,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鼓励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使用纯电动轿车,做好“绿色减排”和“提前更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期限、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分担方式(一)实施期限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二)奖励标准1.绿色减排奖励: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辆奖励4.2万元,2021—2022年奖励标准将在此基础上逐步退坡。2.提前更新奖励:2020年9月15日起将双燃料巡游出租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轿车的,在享受绿色减排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奖励,奖励标准为:剩余经营期限每月奖励800元,最高不超过1.92万元/辆(剩余经营期限以月为单位,自更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原双燃料巡游出租车按照60个月营运期限计算的运营期满之日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三)奖励资金分担方式1.绿色减排奖励:由市级、车辆生产所在地区(市)县、车辆注册地按35%:50%:15%的比例进行分担。2.提前更新奖励:由成都市本级财政承担。二、奖励对象及申报条件(一)奖励对象在实施期限内购买纯电动轿车作为巡游出租车使用,以及将现有双燃料巡游出租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轿车的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二)奖励申报条件纳入奖励范围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购车辆车型须为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轿车(续驶里程R≥400公里,工况法)。2.所购车辆须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且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及转移至成都市以外区域。3.奖励对象应与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商,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签订购车协议,明确以下事项:由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处理包括购车人的维权、投诉、索赔、诉讼等事项。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商专门制定符合奖励对象需求的车辆销售、质量保证(动力电池5年或60万公里以内,经双方共同测试后协商认定续驶里程低于300公里的,由车辆生产企业负责免费更换,或通过更换电池组、电芯等方式将其续驶里程恢复到300公里以上)、售后服务、充电服务、购车金融、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方案。三、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一)申报奖励资金视更车情况原则上一季度拨付一次,奖励对象分别向市、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及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管理且注册地为双流区的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托管公司统一申报)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一份至车辆注册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奖励资金拨付依据);上述区域以外其他区(市)县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托管公司统一申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具体提交奖励申请和奖励资金拨付时间以通知为准。“绿色减排奖励”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绿色减排奖励”申请表》(附件1)。2.奖励对象向经办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附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4.与所购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商,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已签订有关协议的承诺书(附件3)。5.所购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型对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检验报告》。6.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巡游出租车个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车辆接入证明。8.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交巡游出租车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及转移至成都市以外区域的承诺书(附件4)。9.申请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绿色减排奖励”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5)。10.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11.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材料需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巡游出租车个体经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签名确认并加摁本人手印。“提前更新奖励”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提前更新奖励”申请表》(附件6)。2.奖励对象向经办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附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4.与所购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商,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已签订有关协议的承诺书(附件3)。5.所购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型对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检验报告》。6.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巡游出租车个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车辆接入证明。8.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交巡游出租车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及转移至成都市以外区域的承诺书(附件4)。9.申请成都市鼓励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试点“提前更新奖励”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7)。10.原双燃料和更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11.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双燃料巡游出租车车辆退出营运证明。12.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材料需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巡游出租车个体经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签名确认并加摁本人手印。(二)审核1.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及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管理且注册地为双流区的奖励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附件8和附件9);其余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市)县奖励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附件8和附件9);初审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汇总,并函询相关部门查验有关申报材料。2.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奖励标准,出具应向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资金的审计报告。3.经市、区(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奖励申报材料初审、函询查验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审核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三)拨付1.绿色减排奖励。公示期满后,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公示结果将奖励资金的市本级及车辆生产所在地区(市)县应承担的85%拨付至奖励对象,车辆注册地区(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奖励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市交通运输局的公示结果拨付剩余的15%。2.提前更新奖励。公示期满后,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公示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四、职责分工(一)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组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及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管理且注册地为双流区的奖励对象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审核车辆销售发票、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双燃料巡游出租车车辆退出营运证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车辆接入证明、承诺书提交情况等;并出具初审意见(附件8和附件9)。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汇总初审意见;函询公安交管部门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车辆在本市上牌情况和原双燃料巡游出租车车辆退出营运情况;函询市经信局车辆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情况和车辆续驶里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对审核审计情况进行公示;拨付奖励资金等。(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更新计划每年向本区(市)县财政部门申报奖励预算,做好与本区(市)县财政部门本级奖励资金预算对接工作;接收属于本区(市)县奖励对象的申报材料;负责本地区绿色减排奖励资金应承担15%部分的兑付工作。其余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车辆更新计划每年向本区(市)县财政部门申报奖励预算,做好与本区(市)县财政部门本级奖励资金预算对接工作,负责本地区绿色减排奖励资金应承担15%部分的兑付工作;组织本区(市)县奖励对象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审核车辆销售发票、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双燃料巡游出租车车辆退出营运证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车辆接入证明、承诺书提交情况等;出具初审意见(附件8和附件9),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成都城投能源集团负责出具车辆是否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的证明。(四)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本级所承担奖励资金预算情况,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工作。(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奖励预算,做好市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预算编制和保障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相关区(市)县做好区(市)县级应承担资金的保障和兑付工作。(六)车辆生产所在地所在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时将应承担资金拨付至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银行账户。五、法律责任奖励对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奖励对象自行承担。六、其他说明事项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