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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双减”要求以及《标准》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坚决压减现有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指导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对标整改督促和指导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照《标准》规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标整改,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及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法人登记工作。三、配套开展其他有关工作指导非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标整改并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标准》有关参照执行条款的规定,受理审批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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