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成东管〔202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缩短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未来之城,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任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相关管理指导意见见附件。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第十七条(监督和公示)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竣工移交)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并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组织项目移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新区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十五条至二十条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第五章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第二十一条(概算调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但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项目开工后投资超概算批复5%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取得调整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意见后,在战略研究局办理概算审批调整手续。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一)工程变更包含签证、变更、技术核定,或图纸会审、工程量漏项等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全部内容。财政金融局加强对东部新区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加强对片区开发公司、PPP实施机构加强对项目公司相关工程变更管理的管控。(二)工程变更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分级审批:1.累计工程变更未使用暂列金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综合审查后经董事会(建设单位为企业时)或党组(委)会(建设单位为各部门或镇街时)审议后实施。2.累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暂列金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综合审查,经董事会(建设单位为企业时)或党组(委)会(建设单位为各部门或镇街时)审议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实施。3.累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暂列金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综合审查,报分管委领导初审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4.PPP项目工程变更按照《成都东部新区PPP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资金内控制度,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后,拨付资金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末财政金融局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审计力量拟定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财政金融局直接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金融局应适时对建设单位内审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重大项目,财政金融局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在实施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四)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第七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试点赋权)为加快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缩短审查审批时限,在产业功能区试点联合告知和联合审查制度。(一)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产业功能区组织相关局(部)、建设单位和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及时召开会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等事项。相关局(部)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产业功能区汇总后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产业功能区组织相关局(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开展一次性联合技术审查。由产业功能区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产业功能区根据联审会议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各职能部门分别明确本部门审查意见,并及时抄送建设单位。(三)逆向考核制。由综合部牵头,各产业功能区配合制定联合告知制和联合审查制考核办法,对各职能局(部)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执行时间)本办法由战略研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