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成城函〔2021〕2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环卫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省安委会《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未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涉险事件的环卫企业,通过督促限期整改、警示约谈、按合同约定处理和信用信息社会公示等形式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履职尽责。第三条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为环卫企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环卫企业的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所属环卫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环卫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环卫企业应当通过安全警示活动,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件的发生。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企业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导致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的;(五)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的;(六)未遵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的;(七)未及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件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的;(八)其他需要督促限期整改的情形。第六条督促限期整改内容及程序(一)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督查、巡查中发现第五条所列问题后,向环卫企业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二)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环卫企业名称、存在问题、整改防范措施、整改时限及相关工作要求;(三)环卫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在限期整改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城市管理部门。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一)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伤亡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受到2次(含)以上督促限期整改未整改落实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件的;(五)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第八条警示约谈内容及程序(一)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环卫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被约谈环卫企业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媒体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二)被约谈人对约谈事项进行汇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三)约谈召集人和参加约谈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四)约谈召集人提出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五)被约谈环卫企业根据约谈事项进行整改落实,并在约谈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落实报告应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及下一步防范措施等。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企业发出按合同约定处理建议:(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1起一次性死亡2人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1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死亡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四)1年内,受到2次(含)以上警示约谈未整改落实的;(五)其他需要按合同约定处理的情形。第十条按合同约定处理内容及程序(一)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向环卫企业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出生产安全责任合同约定处理建议函;(二)环卫企业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建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卫企业发出生产安全责任合同约定处理告知书,并听取被处理环卫企业申辩意见;(三)环卫企业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合同约定向环卫企业做出处理。第十一条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企业作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城管委。市城管委在收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对环卫企业作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环卫企业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信息对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将环卫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违约处理纳入环卫作业招标文件和采购服务合同,并监督中标环卫企业切实履行合同。第十三条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不按照本制度对环卫企业作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或者不及时向市城管委书面报告环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的,市城管委可以视情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一年内在本辖区发生环卫作业人员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市城管委将取消该城市管理部门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表彰。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城管委环卫处牵头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