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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区(市)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适用本规定。本办法配套的《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全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区(市)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第四条(基本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业务指导)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第六条(适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确保及时调整修正不适于执法实际的部分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确定或者修改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案卷评审制度)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八条(裁量权阶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覆盖的面积、体积,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案件标的、主观恶性等要素作出裁量结果。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从重、一般、从轻三个阶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法合理确定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第九条(裁量准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阶次。将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差额按照30%以下、30%—70%、70%以上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未规定最低倍数的,默认最低倍数为1倍。计算的倍数结果为小数时,取整为0.5的整数倍,计算结果无法取整的,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将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的差额按照30%以下、30%—70%、70%以上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以下确定。4.罚款为一定金额的比例的,应当在最高比例与最低比例之间划分三个阶次。将最高比例与最低比例的差额按照30%以下、30%—70%、70%以上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计算的比例结果取整为5‰的整数倍,计算结果无法取整的,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第十条(类案同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干扰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单处和并处的适用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第十二条(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当事人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分别裁量,分别处罚。第十三条(先行作出处理决定的适用原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书面责令期限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四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八)符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符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在执法专项整治期间,或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九)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适用规则)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再给予从轻处罚。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程度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第三章裁量程序第十八条(裁量基准公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第十九条(裁量证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阶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对所获取的证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第二十条(保障当事人权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说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行为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如实记录,并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说明裁量阶次适用的理由和依据。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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