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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保障直管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住房。第四条(承办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市本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审核等工作以及对本级和区(市)县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工作进行监督。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审核工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手续办理、初审等工作。第五条(申请主体)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更名:(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六条(申请顺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申请:(一)第一顺序:配偶;(二)第二顺序:子女、父母;(三)第三顺序: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原则上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前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没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或前一顺序申请人书面放弃的,由下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同一顺序存在两个及以上申请人的,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同一顺序多个申请人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更名。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户口登记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承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两个及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全部到场,并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材料,但申请人能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或书面声明除外。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隐瞒事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直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终止租赁关系,收回该直管公有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直管公有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更名手续:(一)因原承租人违法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二)拖欠租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办理程序)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办理更名手续,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的初审工作,如有缺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受理后经初审通过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报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在审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建立租赁关系;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第十条(权利终止)原承租人死亡,无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由直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终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关系,收回该直管公有住房。第十一条(争议处理)申请人对更名办理有异议或协商不一致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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