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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2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政策文号:成医保发〔2023〕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党群工作部,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5号)要求,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予以公布,共收载我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447种,其中,西药制剂78种,中药制剂369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规范制剂支付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我市医疗机构需要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由调入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经审核上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全省统一执行。二、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结合《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医疗机构制剂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我市原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与《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不一致的,按《2022年制剂支付标准》执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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